女院长的先进事迹材料
事迹材料网分享
赵佩丽同志参力口工作以来,她无论是在审判员的岗位上,还是担任副庭长、研究室主任、省高院副院长等领导职务后,始终对党的事业忠心耿耿,对人民群众感情深厚,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曾多次被评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1996年以来先后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严打”、“扫黄打非”先进个人、“禁毒”先进工作者,省级国家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1998年被省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1999年在全省法院开展争创活动中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2000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政法调研先进个人”,2001年被省妇联评为云南省“三八”红旗手。本文转载自www.sjclw.net事迹材料网
一、注重学习,善于思考。赵佩丽同志十分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学生时代就熟读并背会了毛主席语录,下乡当知青和参力口工作后通读了毛选四卷和马恩列斯的一些精典著作,曾被建水一中和建水县授予学习毛泽东思想积极分子称号。近几年,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先后3次参加了省级国家机关工委举办的“哲学”、“三基本”培训班和处级干部进修班,通读了邓小平一至三卷和江泽民关于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等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三讲”教育中,赵佩丽同志又认真学习了指定的43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典著作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开展“三讲”教育的一系列文件,充分认识“三讲”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动查摆自身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通过“三讲”教育,进一步坚定了政治信念,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政治能力。她积极参“一教育三整顿”,“人民法院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云岭先锋”工程等教育活动,在教育活动中,起好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自我剖析,虚心听取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进行整改,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院为民的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赵佩丽同志还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1981考取了西南政法学院首期法律专业函授班,1984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尔后,凡是本院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都积极争取参加,凡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认真学习,力求全面理解,正确适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此外,还勤奋思考,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问题,她自己撰写的和其他同志撰写的“云南省法院死刑适用问题研究”、“毒品案件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九五期间毒品犯罪的情况、特点与预防对策”、“完善和规范民事司法鉴定的思考”、“谈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论文在省法院、省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论文研讨活动中曾被评过奖,并发表在本院和省政法委办的内刊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赵佩丽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无论组织上安排什么工作,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去干。1987年她任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后,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当时庭长年龄接近退休,而且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住院,庭里23名干警中有四分之三的同志都比赵佩丽年长。面对这样的工作环境,赵佩丽同志首先摆正了自己的位置,工作思路,工作意见,工作计划多思考,多提出,并主动向庭长汇报,征得庭长同意后,带领全庭同志具体实施。工作中以身作则,加班加点,带头实干。日常生活中关心尊重老同志,在短时间内就赢得了庭长的信任和同志们的支持,开创了经济审判庭工作的新局面。1989年到研究室担任主任后,根据研究室的工作特点和规律,确定了三个服务的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领导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提出了强化四项工作(综合信息、调查研究、法制宣传、司法统计),发扬四勤作风(勤学、勤想、勤跑、勤写),高质量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为促进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她于]990年报院党组批准后,创办和主编《云南审判》内刊,为调研成果的使用和转化提供了一个园地。赵佩丽同志想基层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主动要求为全省各级法院统一印制了36种23000多本刑事格式化诉讼文书,保证全省法院1999年9月1日能够统一使用最高法院修改后的新格式化诉讼文书,规范了审判活动。主编了新刑事办案手册第一、二集,解决了广大刑事办案人员的工具书问题。1998年她还报院党组批准创办并主编了《云南法院案例精选》和《云南法院年鉴》。2001年担任省法院副院长后,赵佩丽同志分管立案、民一、民二、民三、行政5个审判庭和研究室工作,她在加强大案要案审判指导,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直接修改了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起草了本院院长、庭长职责,审判长的职权与责任和合议庭工作规则等四项制度,改革了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针对民事审判工作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的实际,为公正、高效、廉洁地审判民事案件,她组织制定了“公正高效廉洁审判民事案件的规定”、“禁止法院工作人员打听案情、递交案件材料的规定”和“延期审判案件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最高法院也用重要信息进行了转发,在全国法院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贯彻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她带领调研组,先后深入到昆明、大理、红河、文山等地两级法院调研,针对贯彻执行中的13个难点、疑点问题,研究提出了贯彻意见,拟制了12份民事诉讼证据文书样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下发全省法院,保证了证据规定的正确适用。2004年赵侧重佩丽同志根据省法院党组关于提高全省法官“一个素质三种能力”的部署,同组织分管的3个民庭和行政庭的12个合议庭各选择一个典型案例,到12个州市中级法院开示范庭,集中州市两级法院的民事、行政法官到场观摩,庭审结束后,由主审法官就庭前准备、分析当事人争议焦点、庭审程序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点评,在全省法院广泛开展了开庭练兵。为了搞好这项活动,她还亲自带头担任审判长到大理中院开示范庭,并就地调研,现场解答中、基层法院民事、行政法官提出的问题,用法官教法官的方式促进全省民事审判水平的提高。为加强对下指导工作,她除利用召开业务会议,分析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原因,组织案件质量评查进行指导外,还针对各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有效地指导了全省各级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统一了全省法院的执法尺度。
三、刚正不阿,秉公执法。赵佩丽同志从父亲在文革中遭受冤屈的事实中感悟到,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无私。她从事法院工作以来,始终遵循这一做人原则,不论在整党处理“三种人”时还是在审判工作中处理案件,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策和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刚正不阿,秉公执法。1984年赵佩丽同志被选为省法院党总支副书记,在研究处理文革中犯有错误的3位同志时,始终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清查处理“三种人”的政策办事,受处理的3位同志的处分决定都是赵佩丽起草,但3位同志均无异议。1989年在经济庭主办一起代购彩电纠纷案件时,原告不仅恶人先告状,而且还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诬告被告,致使检察机关两次查封和解冻被告帐户,二审中原告又请退下来的某省委领导的秘书给省法院分管院长打电话过问该案。面对这样的复杂局面,赵佩丽同志没有畏惧,而是深入实际,全面查清事实真象,正确分析判断证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向省人大内司委汇报同意后才下判,把案件办成了铁案。1999年,研究室在办理红河中院请示的一起民事纠纷中,尽管研究室的意见和半年前本院民庭判决的同类案件结果截然不同,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赵佩丽据理说明研究室处理意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案虽经三次审委会讨论,先后到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办公室汇报和征求意见,但最终审委会还是采纳了研究室的处理意见。同年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昭通地区上报死刑的一故意杀人案件时,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分歧很大,审委会第三次讨论时,其他委员一致主张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死刑,唯独赵佩丽同志以死者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坚持改判死缓。此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两级法院的承办人和审判庭长到京汇报,并将卷宗留下审查后,函请高级法院改判死缓,改判理由与赵佩丽同志的看法一致。赵佩丽同志担任副院长后,分管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属于社会关注的热点,且当事人找人说情、批条子的多。为公正审判案件,赵佩丽同志要求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说情公开制度,且不论谁说情、批条子,都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有效地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转载自www.sjclw.net事迹材料网
四、廉洁自律,奉公守法。赵佩丽同志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法官,不断增强公仆意识,强化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认真解决为谁掌权,为谁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奉公守法,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国法和法官的职业道德,保守审判秘密,坚决贯彻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廉政制度。及本院的廉政措施,没有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做影响司法公正的事,没有个人批案,没有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没有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干警做出了表率。在严以律己的同时,注意教育身边工作的同志和家属子女,勤勤恳恳做事,清清白白做人,要求分管部门的人员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公正、高效、廉洁审判民事案件的规定》、《禁止法院内部人员打听案件、转交材料的规定》等制度,用制度规范审判活动,约束法官业外活动,保持廉洁办案,在她所分管的部门中先后有24名法官拒礼拒贿,树立了人民法官秉公办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上一篇:刑事庭庭长先进事迹材料
下一篇:检察院先进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