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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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机遇,也使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令人堪忧,关心教育下一代刻不容缓。县人民检察院紧密结合检察职能,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心下
一代健康成长,全方位、高标准地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赞誉和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
组织健全领导重视
该院成立了由分管刑检的副检察长蒲维清为组长,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和批捕、起诉、监所、控申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将关工委与青少年维权岗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起办公。该院受聘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对口挂钩学校,各科室对口共建单位,构建了一套“关爱”工作网络,为关心下一代工作经常、有序、高效地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该院检察长经常强调:“关心下一代是恩泽千秋万代的宏伟工程,我们要充分利用检察职能,特别是在法制关爱上,做到对失足青少年能从轻的就从轻,能从宽的就从宽,对侵害青少年的犯罪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年近八十旬的原检察长、县关工委法制组组长简耀老人,仍一心扑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上,为关爱工作奉献“余热”。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标准,坚持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一般不诉的办案原则。4月9日,该院在审查批捕童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发现,虽然犯罪嫌疑人童某户籍年龄为1993年3月5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没有其亲生父母的证词,据此,检察办案人员迅速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此证据,后来通过补查情况,大量证据显示,童某为家中老二,当年其父母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罚款而将年龄改大,其真实出生日期为1995年3月5日,该院据此遂对童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5月18日,该院在审查批捕梁某盗窃1600元案时,发现梁某是山西省人,16岁,又聋又哑,承办人发现梁为当场挡获并退还了1600元,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认为梁某不构成犯罪,于是对梁作出不批捕逮捕决定。
6月,该院在审查批捕何某、何某等两案时,此二人均属未成年人,其中一人只有14岁,系在南隆镇某学校初一在校学生,另一人17岁,系某镇中学高二在校学生,经过对该案各人犯罪情节的认真研究,本着教育挽救和给出路的原则,对此二人作出不捕决定,现两人均已复学。
惩教结合,矫治失足青少年。
该院检察员在查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式,将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进行耐心的法律政策教育,要求其书写悔过书,促使其深刻自我反省,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家访和社会调查,广泛听取未成年犯的家长、老师、邻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摸清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一方面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指控,另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唤起未成年犯尚未泯灭的良知,使他们真正知罪、认罪、悔罪。实现了教育、挽救、成才的良好社会效果。
前年,某中学高三学生何某因涉嫌“抢劫”案,移送该院审查批捕后,该院发现何某在校平时表现很好,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并多才多艺,有诸多散文、诗歌在报刊杂志发表,因一念之差涉嫌抢劫,加之何某系初犯、偶犯,当时临近高考,如果作出批捕决定,何某就将失去高考机会。该院从人性化教育的角度出发,立足挽救教育因一念之差而涉嫌违法的学生,最终对何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年何某就以优异成绩考上大学。
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要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该院始终把打击的矛头直接指向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杀人罪、奸幼罪、绑架罪、投毒罪、拐卖儿童罪等重大刑事案件,对此类犯罪坚持从准从重,快捕快诉,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
今年,我县分别发生了何某强奸并杀死九岁女童案、何某(69岁)强奸七岁女童案、杜某(34岁)强奸十三岁女童案、邓某(32岁)强奸九岁女童并传染该女童患上尖锐湿疣性病案、张某强奸十一岁女童案,这些案发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勘查现场,听取介绍,调阅案卷,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迅速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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