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审判员的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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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栓梅,女,1954年生,汉族,大学学历,1980年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8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该同志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25年中,先后十余次立功受奖,2003年、2004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省高院先进工作者,1994年荣立省高院三等功和最高院三等功各一次,1995年“严打”战役中,获全省“南征北战”金质奖章。本文转载自www.sjclw.net事迹材料网
籍栓梅同志是一位普通的审判员,从1980年到省高院工作以来,—直在审判—线工作。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刑庭到民庭,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地做好本职工作。她在大学学的是政史专业,并非法律科班出身,但她怀着对审判事业的热爱,紧跟时代步伐,努力弥补自己在法律理沦方面的欠缺,白天工作,晚上学习,用三年时间攻读了大学法律的全部课程,以优异成绩取得了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的毕业证书,为自己所从事的审判工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刑事审判二庭工作20年,民事审判四庭工作5年多中,审理了几百起重大刑事案件,近百起经济、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凝聚着她的心血和汗水,她所承办的案件,经最高院抽查和省高院多次自查,无一例错案、违纪案,所有的案件都是在法定的审限内办结。
籍栓梅同志有很高的政治素养和全局观念,有很强的审判作风,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办理刑事案中,她对刑事案件中的疑点有敏锐的洞察力。她善于从现有证据中捕捉犯罪嫌疑人未曾交待的犯罪空白点,从而采取有效的审判手段一举突破。在1994年的“严打”斗争中,她接手了当时省委主要领导批办的轰动晋、豫、陕三省的朱保良等三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特大刑事复核案。她知道此案事关全省稳定大局,因此,和同事昼夜苦战,认真查阅案卷,核实证据。由于罪犯作案多端,长治市中级法院已认定的12起证据确凿的罪行,就足以判处死刑。可她并未在复核中掉以轻心,在她的细心阅卷排查下,发现了罪犯有长达7个月的作案间歇期的重大疑问,但疑问要靠事实和证据来证实,于是提审被告人,被告深知自己是死路一条,就不肯配合审讯。她和同事采取了政策攻心的战术,从递给罪犯香烟,到询问他们还有什么需要向亲属说的话谈起,逐步引导罪犯作出希望见到父母、妻儿,死后愿捐献器官等表示,这时才因势利导,启发罪犯彻底交待余罪,死个清楚明白,认罪服法。在罪犯表示了对法官的藐视后,她和同事适时向罪犯发出了有根有据震慑力的提问,使罪犯的心理防线逐步崩溃,认识到法网恢恢,碰上了硬对手。终于—口气供出了在秦、豫两省杀死7人,抢劫现金和财物等警力尚未掌握的重大余罪6起,经查证完全属实,整个案件死亡人数上升到22人之多,使即将成为死案的另外6起血案得以告破,维护了神圣法律的尊严,震慑了心存侥幸的罪犯,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
在从事经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后,该同志特别注重钻研新业务,努力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展涉外法律审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2003年她接手了—起山西公司与泰国银行香港分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这是我省为数不多的涉外案件中涉及到国际惯例、他国法律及信用证业务案件。她当时对审案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证业务知识只是一知半解,对很多专业术语及业务流程都不清楚。但是她认识到本案的裁决维护着我国的司法公正,代表着我国的司法形象,决定攻克难关,做出公正审判,她利用去广东学习涉外审判经验的机会,虚心向广东同行请教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信用证方面的专家详细讲解有关的专业知识。在认真调查,搞消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向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做出了有利于国外银行的公正裁判。本文转载自www.sjclw.net事迹材料网
在审理案件中,她认真执行《法官法》的规定和中纪委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多次拒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多年来没有发现一起投诉她的案件,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现了一名法官廉洁办案的高尚品质。
籍栓梅同志心胸宽广,为人刚正,团结同志,乐于助人,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工作与家庭的关系,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她在广东学习期间,母亲突然发病离开人世,虽然悲痛欲绝,但她在安葬母亲后,立即重赴广东,完成了学习任务。经常外出办案,生活不规律,导致她内分泌失调,严重失眠,但一有案件,就忘掉了自己的病痛,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本文转载自www.sjclw.net事迹材料网
籍栓梅同志不善言语,不说空话、大话,默默无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身边的每一件事。她的事迹虽然平淡无奇,朴实无华,但平淡朴实中折射出高尚的人品,坚强的意志,崇高的精神。她以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赤诚之心,爱岗敬业,不懈努力,把人民满意与否作为自己工作的准则,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表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以一名普诵法官的公正良知,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把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融入自己所办的每一个案件中,坚定地实现着自己人生价值,树立了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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